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清洁能源,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现农业农村节能减排,促进美丽新农村建设,根据《苍南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苍政办[2013]76号)、《苍南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苍财农[2013]153号)和《苍南县财政涉农项目与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苍财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各级农村生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申报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的储备备案,现就2017年度各级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库申报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1、农业农村节能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开展设施农业和农村太阳能(热水器、路灯、杀虫灯)、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农业节能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项目;
2、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村集体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量或余量并网项目;
3、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农村大中小型沼气、沼气集中供气及“三沼”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项目;
4、农村能源后续服务体系项目:农村能源后续服务组织及乡村服务网点等建设项目;
5、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收贮运体系等项目;
二、建设要求与扶持环节
1、农户生活及农业生产太阳能热水器应用示范村(点),集中连片安装50台以上;村庄道路太阳能路灯统一安装10盏以上;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农用太阳能杀虫灯统一安装10盏以上;其它可再生清洁能源利用的示范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太阳能路灯(热水器、杀虫灯)、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农业农村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设备购置及安装维护。
2、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实施对象为村集体,重点支持为壮大村集体经济,推进薄弱村转化,利用村集体空置场地,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建筑屋顶拥有200-600平方米场地,或选取光照充足、交通便利、地质灾害发生率小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一般要求30KW—60KW。
3、新建沼气工程、沼气入户(沼气联户、户用沼气,沼肥利用。资金使用范围:厌氧发酵池、沼气贮气装置、沼气利用设施,田间沼液贮存池、沼液输送和灌溉管道,购置沼液配送专用槽罐车等。
4、从事专业性公司物业化服务的农村能源后续服务组织;符合“六个一”要求乡村服务网点。资金使用范围:管护设备配置、服务场地租赁、安全教育培训、技术宣传和购置沼肥槽罐车等。
5、从事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态化综合利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炭化燃料开发及收贮运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资金使用范围:所需的秸秆粉碎(切割)、固化成型或炭化设备购置,以及收贮运所需的地磅、秸秆粉碎(切割)打包、装载机等设备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等购置。
四、农村清洁能源智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级农村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核筛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上报立项,按批复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对立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验收,完成建设任务的按相关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苍南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承担公益性建设内容的适当加大扶持力度。
五、其他事项
1、沼气开发利用工程项目要求纳入备案管理,并同步建设沼液后续处理配套设施,需要开展“三沼”综合利用,否则不予以列入项目库。
2、沼气联户工程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合理布局沼气输配管道,统一安装沼气净化设备及流量表。
3、往年已享受过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相同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4、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单位要求财务核算规范,自筹资金需要落实到位。
5、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申报2017年省现代农业项目或县山区经济项目的村集体,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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