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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 意见》2019-2020 年行动计划

2019-07-02 11:08:56

为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 源〔2017〕170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国储 能技术与产业健康发展,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建设和 能源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先进储能技术研发和智能制造升级 (一)加强先进储能技术研发。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着力 加强对先进储能技术研发任务的部署,集中攻克制约储能技术应用 与发展的规模、效率、成本、寿命、安全性等方面的瓶颈技术问题, 使我国储能技术在未来 5-10 年甚至更长时期内处于国际水平, 形成系统、完整的技术布局,在重要的战略必争技术领域占据优势, 并形成新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牵头部门:科技部) (二)加大储能项目研发实验验证力度。重点推进大容量压缩 空气储能等重大先进技术项目建设,推动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项目 实现验证示范。(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三)继续推动储能产业智能升级和储能装备的首台(套)应 用推广。鼓励储能产业相关企业积极利用智能制造新模式转型升级。 2 推动首台(套)储能装备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储能装备申请 享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牵头部门:工信部) (四)提升储能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在电源侧研究采用响应速 度快、稳定性高、具备随时启动能力的储能系统,提高机组运行稳 定性和故障快速恢复能力,在电厂全厂失电的情况下实现发电机组 黑启动。在电网侧研究采用大容量、响应速度快的储能技术,因系统扰动导致的发电机组振荡,在短时间内提供足够的有功功率 动态支撑,降低系统崩溃的风险。(牵头部门:能源局) 二、完善落实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政策 (五)推动配套政策落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增量配电 业务改革和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营造有 利于储能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地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 943 号),进一步建立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为储能行业和产业的发 展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 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六)规范电网侧储能发展。围绕电网侧储能,会同地方能源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咨询机构和电力企业,明确电网侧储能规划建 设原则,研究项目投资回收机制,规范引导电力系统储能健康有序 发展。(牵头部门:能源局) (七)建立储能项目备案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地 方实际情况指定地方备案机关,督促地方备案机关建立备案流程、 3 出台相关规定,指导企业进行储能项目备案。(牵头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能源投资主管部门) 三、推进抽水蓄能发展 (八)调整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并探索研究海水抽水蓄能电 站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全国重点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 作基础上,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完成新疆、山东等省份抽水蓄能电 站选点规划调整,明确 2025 水平年抽水蓄能规划调整推荐站点。 组织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针对福建浮鹰岛 海水抽水蓄能电站开展示范技术、建设条件、配套政策、业主选择 等研究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方案,争取资金和价格等有关政策支持, 为示范项目启动创造条件。(牵头部门:能源局) 四、推进储能项目示范和应用 (九)组织首批储能示范项目。以促进储能技术创新为主线, 制定并出台储能示范项目管理规定与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 首批储能示范项目征集与评选工作,推动储能在大规模可再生能源 消纳、分布式发电、微网、用户侧、电力系统灵活性、电力市场建 设和能源互联网等领域的示范应用。(牵头部门:能源局) (十)积极推动储能国家电力示范项目建设。积极跟踪储能国 家电力示范项目建设情况,重点推动大连液流储能电站、江苏压缩 空气储能电站和甘肃网域大规模电池储能电站建设工作。(牵头部 门:能源局) (十一)推进储能与分布式发电、集中式新能源发电联合应用。 4 鼓励和支持负荷侧储能发展,探讨储能与分布式发电相结合,建设 分布式能源系统,实现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以提升用户 侧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力为目标,以相关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规划 实施为依托,在条件具备地区,鼓励实施可再生能源+储能项目。 研究探索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与可再生能源、储能领域 的融合。推进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与储能的技术应用,结合电力现货 市场建设,以降低新能源发电出力随机性为目的,引导和支持开展 与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协调的储能技术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能源 局) (十二)开展储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电网侧, 储能应急电源在严重自然灾害下作为保底电源,提高电网故障恢复 速度,打造局部坚强电网,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用户侧,开展 重要用户储能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减少电能波动,提升供电质量。 当电网供电不足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储能为用户提供应急电源, 保证重要用户稳定不间断供电。(牵头部门:能源局) (十三)推动储能设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按照《国家能 源局关于印发的通 知》(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有关要求,鼓励储能设施参与电 力辅助服务市场。(牵头部门:能源局) 五、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 (十四)开展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研究。组织充电基础设施促 进联盟等相关方面开展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等课题研究,2020 年, 5 研究开展试点示范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能源局) (十五)完善储能相关基础设施。持续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建 设,促进能源交通融合发展,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奠 定基础。(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六、加快推进储能标准化 (十六)完善储能标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 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储能标准化协调工作机制, 协调解决储能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储能标准化技术组织, 建立与国际接轨、涵盖储能系统与设备全生命周期,相互支撑、协 同发展的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储能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储能技术创 新与标准化协同发展,提高标准质量。提升我国储能标准国际影响 力。(牵头部门:能源局)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细化落实。国家 能源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扎实稳妥推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与牵 头部门加强对接,细化任务措施,扎实推动《指导意见》等已明确 的政策措施及本行动计划落地见效。各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做好统计与信息反馈工作,每年 12 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落实《指 导意见》及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及有关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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